第 3 條 |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 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次。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 科學教育館推薦。 六、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 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七、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名次者 ,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
第 4 條 | 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 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 科學教育館推薦。 五、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 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六、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 送方式入學。 |
五、本要點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優待基準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
總分百分之五十五;獲優勝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五十。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四十五。
(三)全國技能競賽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四十;第二名增
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第三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
十;第四名及第五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
(四)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各職種個人競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第四名至第十五名者,增加甄審實
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第十六名至第三十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
百分之二十;第三十一名至第五十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
十五;第五十一名以上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
(五)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或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
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
之二十;佳作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六)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第一
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其餘得獎者,增加
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七)領有甲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領有乙級
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者,甄審
實得總分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由當年學度入學委
員會依其所參與競賽辦法及表現等相關證明資料認定。
附表
參賽人數 優勝錄取人數
220 人以上 76
190-219 人 72
160-189 人 64
140-159 人 56
120-139 人 50
100-119 人 44
80-99 人 38
70-79 人 32
60-69 人 28
50-59 人 24
40-49 人 20
30-39 人 16
20-29 人 12
10-19 人 8
9 名以下 5
102.10.17
第39屆(103年)會測簡章
一、目 的:(一)為增強商業職業教育內涵,激發學生學習動機,提昇會計教學水準。
(二)配合政府證照制度之實施,舉辦各級會計檢定模擬考試。
(三)強化就業及升學之能力,提供客觀教學評量:
1.將來畢業參加推甄時,「商教學會證照」有利於「第二階段」備審
資料之審查。
2.全國金融雇員考試,會計為必考科目。
3.考四技、二專時,會計一科是決定勝負之重要關鍵。
4.藉著會計測驗機會,勤加努力,必能使會計能力精進。
5.高一同學可藉此考試,增進將來通過勞委會丙檢之機會。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商業職業教育學會(10053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一二二號三樓)
三、參加對象:在校學生及社會人士均可報名。
四、級 別:
一級:以升學為導向,適合高三以上學生參加(成績達六十分者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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