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0年5月19日部授教中(三)字第1000058151號函訂定
肆、執行策略
本方案秉持「分階段逐步實施」、「先從高職做起」、「預定103學年度高中職學生全面免學費」及「已有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擇優適用,不再重複補助」為原則,規劃於100學年度起分二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100~102學年度):
(一)推動家戶年所得114萬元以下學生:
1.「高職免學費」。
2.「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並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其不動產公告現值總和超過650萬元者,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第1項所列各款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二)「高職免學費」適用:
1.公私立高職職業群科(含高中附設職業群科)學生、公私立高中職辦理之綜合高中一年級學生及二、三年級專門學程學生。
2.公私立高中職附設進修學校學生。
3.公私立五專前三年級學生。
(三)「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適用私立高中職普通科學生、私立高中職辦理之綜合高中二、三年級學術學程學生。
二、第二階段(103學年度起):推動「高中職免學費」。
適用公私立全部高中職所有學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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