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4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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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三讀,恢復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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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聞
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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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原本立意為保護個人資料,然而依二讀通過之條文,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並經當事人同意才可加以處理或利用,使新聞自由受到大幅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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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東皋】
個資法原本立意為保護個人資料,然而依二讀通過之條文,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並經當事人同意才可加以處理或利用,使新聞自由受到大幅限縮。於是在各大媒體的抗議與呼籲下,朝野黨團同意復議,將媒體免責條款重新納入個資法,並三讀通過。然而,新的個資法真有重新恢復新聞自由嗎?
條文畫蛇添足,第四權恐遭暗傷
四月二十日個人資料保護法二讀通過時,因對新聞自由產生重大箝制效果,遭到各傳播媒體撻伐,原本預計於四月二十三日進行三讀,立法院兩黨黨團在輿論壓力過大下同意提出復議,並在二十七日復議同時三讀通過。復議內容恢復媒體免責條款,似乎解除了對新聞自由的箝制,但真是如此嗎?
個資法二讀
成砍殺新聞自由利器
個資法修正案二讀通過時,將行政院版的媒體免責條文拿掉,使得個資法成為砍殺新聞自由的尚方寶劍,管它憲法多麼保障言論自由,媒體多麼強調新聞自由,一碰個資法,重重護體神功立即個個破功,從此行政、司法權立刻凌駕於第四權之上,媒體不要再講揭弊了,連充當政治與社會防腐劑的功能也盡失。
個資法原本立意為保護個人資料,然而依二讀通過之條文,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並經當事人同意才可加以處理或利用,使新聞自由受到大幅限縮。
原本立法過程,行政院版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即訂有「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得免於向當事人告知資料來源,卻在朝野協商之下,將此條文取消,使得新聞媒體揭弊防腐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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