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 星期一

2017-06-28意思是45歲結婚 10年後55歲 結婚年滿10年  不然就是精神病無法工作結婚後直接申請 這樣就有遺屬年金ㄌ 跟我無關 我不同性結婚不異性結婚不生小孩不領養小孩 不過45歲結婚不是更年期ㄌ嘛 生下ㄉ小孩應該不太健康ㄛ

45歲悲慘人生



嫩妻條款掰掰 配偶結婚10年才能領遺屬年金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26)日續開臨時會,繼續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年金改革法案),繼上週二讀通過眾所矚目的「18%優存利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退休金計算基準」等相關條款外,今(26)日再二讀通過第45條條文草案,未來若退休公務人員亡故,配偶請領遺屬年金,得符合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年滿55歲等條件,這也宣告「嫩妻條款」將走入歷史 。
據原先規定,若退休公務人員亡故,配偶只需結婚2年,就可領取遺屬年金。但這也易形成有心人士利用外籍配偶、陸配…等年紀較輕的嫩妻,嫁與年長公務員的方式取得年金;或有些人同居數十年,但遺屬亡故時沒婚姻關係者,反而不能領遺屬年金等問題。
因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其第45條條文修正條文明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1/2或兼領月退休金之1/2,改領遺屬年金。
法條明定年滿55歲或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且未再婚之配偶給予終身遺屬年金,但必須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10年以上為限。另外,未成年子女給予遺屬年金至成年,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予終身;父母也給予終身。
法條同時也明定,未滿55歲而不得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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