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妻條款掰掰 配偶結婚10年才能領遺屬年金
立法院今(26)日續開臨時會,繼續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年金改革法案),繼上週二讀通過眾所矚目的「18%優存利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退休金計算基準」等相關條款外,今(26)日再二讀通過第45條條文草案,未來若退休公務人員亡故,配偶請領遺屬年金,得符合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年滿55歲等條件,這也宣告「嫩妻條款」將走入歷史 。
據原先規定,若退休公務人員亡故,配偶只需結婚2年,就可領取遺屬年金。但這也易形成有心人士利用外籍配偶、陸配…等年紀較輕的嫩妻,嫁與年長公務員的方式取得年金;或有些人同居數十年,但遺屬亡故時沒婚姻關係者,反而不能領遺屬年金等問題。
因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其第45條條文修正條文明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1/2或兼領月退休金之1/2,改領遺屬年金。
法條明定年滿55歲或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且未再婚之配偶給予終身遺屬年金,但必須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10年以上為限。另外,未成年子女給予遺屬年金至成年,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予終身;父母也給予終身。
法條同時也明定,未滿55歲而不得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