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2 藍白聯手修法今天實施 換句話說 只要犯任何罪 吸毒ㄉ酒駕ㄉ虐童ㄉ暴力討債ㄉ詐騙ㄉ搶劫ㄉ偷竊ㄉ貪汙ㄉ賣淫ㄉ只要緩刑宣告或判刑勞動服務ㄉ 都可以參選成為選舉候選人ㄌ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以下情況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曾犯國家安全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重大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曾受緩刑宣告,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可登記為候選人。
這些條款旨在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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