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忠良是一位因於1997年在備受矚目的誹謗訴訟案中勝訴而聞名的
台灣記者。
[1]謝忠良亦於
明尼蘇達大學中獲得一個新聞學系的碩士學位,並於
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畢業。
[2]謝忠良曾任《
亞洲周刊》台灣分社總編輯、《
新新聞》記者、《
自由時報》記者、台灣《
壹週刊》記者、顧問、台灣《
蘋果日報》副總編輯、
風傳媒總編輯,現任《
上報》總編輯。胞兄
謝公秉曾任
親民黨發言人。
1997年訴訟[編輯]
1996年,謝忠良成為《
亞洲週刊》台灣分社總編輯。同年,謝忠良夥同另一位記者
陳婉瑩一起編寫一篇關於
中國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泰英於1995年8月曾提出有意捐獻1500萬美金予
比爾·柯林頓競選
總統連任的報道
[3],並將之名為《國民黨捐給白宮1500萬元?台灣捲入美政治獻金醜聞》。
[2]這篇報道更附上了一份劉泰英不承認有此事件的宣告。
[4]此報道於10月25日刊出。當此報道刊出後,劉泰英指出此報道妨害其名譽,因此於11月7日向檢察署提交刑事誹謗起訴。
[5]作為提供內幕消息的線人的政治顧問陳朝平亦成為了同案被告。
[6]之後,劉泰英又提出了民事訴訟,並要求《亞洲週刊》賠償1500萬美元作彌補其損失。
[7]另一方面,《亞洲週刊》則捍衛自己的記者,並拒絕進行庭外和解。
[2]
訴訟過程[編輯]
是次訴訟案於國際新聞界引起了極大的回響。美國
紐約市的
保護記者委員會把這次訴訟案稱為「測試亞洲新聞自由的一個範例」,並成為了《亞洲週刊》的
法院之友。同時,保護記者委員會亦發表了一封抗議信,信中指出此案違反
世界人權宣言。
[2]《
紐約時報》亦批評劉泰英有意透過訴訟恐嚇並控制媒體。
[4]不久,國民黨召開了一次特別會議。會議中,大部份國民黨員均贊同此誹謗訴訟,並譴責謝忠良和陳婉瑩。
[6]
然而,
台北地方法院於1997年4月22日的裁決卻對謝忠良和陳婉瑩有利。法官指出,謝忠良和陳婉瑩是經謹慎且全面的查證後才報道新聞,因此判決謝忠良、陳婉瑩和陳朝平無罪釋放。
[2]
這次裁決被媒體監督團體描述為「新聞自由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同時,法官
李維心的裁判是台灣史上首次依從憲法上的
新聞自由部份判決的裁判。
[7]《亞洲週刊》亦把李維心的裁判稱為「確立了台灣新聞自由的基石」。
[8]台灣媒體則把李維心的裁判稱為「新聞自由的勝利」。
[9]
1997年11月,謝忠良和陳婉瑩獲保護記者委員會頒發
CPJ國際新聞自由獎。
[10]保護記者委員會指出「謝忠良和陳婉瑩的勇氣在台灣創立了一個例子,並引起了人們對自我審查機制及政府干預新聞運作的注意」。
[2]
2002年訴訟[編輯]
2002年3月21日,《台灣壹週刊》第43期的〈封面故事〉刊登記者謝忠良撰文,引用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機密公文,指稱
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任內非法挪用國安局
經費新台幣35億元設立
秘密帳戶[11]。本期出刊前的2002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往《台灣壹週刊》總部大肆搜索,《台灣壹週刊》總編輯
裴偉批評此舉是國安局以「
外患罪」罪名具狀向高檢署提出的請求、是「荒謬行為」;裴偉說,這些證明李登輝非法挪用新台幣35億元的證據,國安局明知非法,簽呈上也明確寫出,但李登輝還是同意簽下來;裴偉說,
監察院早已著手調查該文內容,該文內容屬於違法事實,而《台灣壹週刊》在調查採訪過程中發現國安局未把這批資料給監察院,證明國安局企圖掩蓋事實
[12]。國安局還指揮
法務部調查局從2002年5月3日起
監聽謝忠良與《台灣壹週刊》同組記者
朱明,監聽時間超過兩年五個月,但朱明沒參與寫稿;檢方甚至在結束監聽四年多後的2009年1月12日,才告知謝朱二人曾被監聽;2009年2月18日,謝朱二人控告國安局與調查局,請求賠償新台幣一百四十八萬兩千元,時任《台灣壹週刊》顧問的謝忠良說「我不是
恐怖分子,卻被長期非法浮濫監聽,對個人隱私是莫大侵害」
[13]。
2010年訴訟[編輯]
2010年7月21日,《台灣壹週刊》刊登記者謝忠良撰文,指控中華民國總統
馬英九的大姊
馬以南疑似透過
中華民國教育部部長
吳清基向
明新科技大學董事長
王廣生關說爭取她的小叔
馮丹白出任該校校長,另外馬以南特權要求台北市立兆如安養中心派三名
外勞二十四小時照護她九十幾歲的婆婆。馬以南控告《台灣壹週刊》並求償。2010年7月21日,
台北市政府發言人
趙心屏說,兆如安養中心不是市立、而是公辦民營的安養中心,馬以南的婆婆是在
郝龍斌接任台北市長之前入住,郝龍斌完全不知道馬以南的婆婆入住這件事,民營的安養中心依規定可以聘用外勞,一切合法
[14]。2010年12月21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明新科技大學證實馮丹白是遴選選出而擔任該校校長,報導不能逕自推論馬以南關說;且北市府在本年6月10日即調查公布,馬以南的婆婆在兆如安養中心無特別待遇;而《台灣壹週刊》無法證明報導前已善盡查證責任,故報導應非屬實,社長裴偉與記者謝忠良等人應連帶賠償馬以南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並登報道歉
[15]。
2011年訴訟[編輯]
2011年12月14日,《台灣壹週刊》第551期報導
明華園當家小生
孫翠鳳拿政府補助款演出時幫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候選人助選
[16],明華園團長
陳勝福召開記者會批評該篇報導誇大不實
[17],孫翠鳳控告《台灣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顧問謝忠良、編輯徐文正及撰稿記者溫惠敏加重誹謗罪並求償
[18]。2013年12月,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台灣壹週刊》應賠償孫翠鳳新台幣3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2014年5月8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為,該篇報導內容可受公評,但聳動標題已損害孫翠鳳的名譽,故將下標的謝忠良依加重誹謗罪起訴
[19]。2014年9月26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該篇報導標題誤導大眾,已損及當事人社會評價,故依誹謗罪判處謝忠良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20]。
2013年訴訟[編輯]
2013年4月11日,《台灣壹週刊》第620期報導,台北市議員
賴素如有藏匿太極雙星弊案重要證物之嫌,包括筆記與單據都叫吳姓助理與沈姓助理搭飛機帶出國
[21]。吳沈二人因此控告《台灣壹週刊》社長裴偉、總編輯邱銘輝、專案組負責人謝忠良、該篇報導撰稿記者許碩穎等編採人員6人加重誹謗罪。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該篇報導所稱助理出國時間與實際情形不同,沈姓助理接到《台灣壹週刊》查證電話時已明確澄清,故認定該刊未善盡查證責任,故判決謝忠良等編採人員4人各拘役45至55天,裴偉與邱銘輝無罪。2014年11月18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台灣壹週刊》應賠償賴素如新台幣50萬元與吳沈二人各新台幣30萬元,且必須在四大報刊登道歉聲明;賴素如回應,法院判決可謂遲來的正義,但相關不實報導對她名譽所造成的傷害已經無法回復
[22]。2014年11月19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該篇報導確實疏於詳細查證,但內容與公益有關、疏忽情節不嚴重,故判決謝忠良與許碩穎各拘役55天、緩刑2年,維持裴偉與邱銘輝無罪,改判未撰寫涉及誹謗內容的記者2人無罪,全案定讞,台灣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表示感謝法官從輕量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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