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指定之語言鑑定機構為何?
語文能力證明之成績合格標準為何有無其他認定標準?
依據本部 103 年公費留學考試簡章規定,本部指定之語文鑑定或委 辦測驗機構與其成績合格標準及其他認定標準如下: (以下所指各測 驗成績或等級以上,均包含該成績分數或該等級)。 1.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1) 英、日、法、德、西班牙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合格標 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 240 分以上、口試成績 S-2 +以上,可分次選考。 (2)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第 3 級(PET)以上(非 BULAT)。 (3)
德國大學入學德語鑑定考試「德福」(TestDaF)分數 TDN3 以 上。 (4)
持有全民英語能力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以上及格者,得 以該考試及格證書全部考科(含初試及複試)及格之成績 影印本替代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 2.美國教育測驗服務中心: (1)
托福電腦化(CBT)測驗成績 213 分以上。 (2)新托福(Internet-Based TOEFL,IBT)測驗成績 80 分以上。
3.
英國文化協會國際英語能力測驗(IELTS)成績 6 分以上。 4.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委託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
日本語能力測驗 2 級(民國 100 年以後兼採認 N2 級)以上。 5.
臺灣法國文化協會:法語鑑定文憑第 1 級(DELF 1)或 DELF B1 以 上。 6.
臺北歌德學院(前臺北德國文化中心): (1) 通過歌德學院德語初級考試(ZDaF)以上。 (2) 通過歌德學院德語檢定考試(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以上。 7.
俄語以俄國官方機構授權辦理測驗之機關通過第一級測驗 (First level)以上。 8.
義大利文以義大利官方機構授權辦理測驗之機關通過中級組 第 1 級 Due 以上。 9.
韓語以韓國官方機構授權辦理測驗之(TOPIK)中級第 4 級以上。
10.
其他認定標準: (1) 持有擬留學國大學(本部認可之學校)之學士、碩士學位, 或於擬留學國大學仍在學之碩、博士生,報名時得以該外 國大學之學位證書或研究所碩、博士在學證明書(非學生
證)影印本替代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上述文件證明除英 文外之其他外文,應提供經公證之中文譯本。 (2) 持有德國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語文能力測驗(DSH)合格者, 得以該測驗及格證明影印本替代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 (3) 持有西班牙語文能力測驗證書(D.E.L.E)者,得以該 證書影印本替代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 (4)阿拉伯語言能力證明得以國內外大專校院休息阿拉伯 34 學分以上之成績證明替代 。
11.
以上各款所列各外國語文能力證明繳驗規定: (1)在本年公費留學考試報名截止日前取得各該外國語文能 力測驗主辦單位寄發之成績單及級別合格證明,皆為有 效,如提具符合該標準,登載於網路或成績查詢系統上之 考試成績單者,亦得報名,惟筆試通過後,均須繳驗各該 外國語文能力測驗主辦單位寄發之檢定合格等級之成績 單或證書紙本正本,始得參加面試,請及早準備。 (2)以提出擬留學國之語文能力證明為準。如赴擬留學國家之 大學校院係以英文授課者,須提出學校系所或所屬指導教 授出具之英語授課證明文件,及符合上述標準之英語能力 證明。如擬前往之留學國家,均非使用英文、日文、法文、 德文、西班牙文、俄文者,則須繳交該擬留學國合於入學 標準之語文能力證明(應自行舉證並譯為中文)或前項第 10 目之(1)第 1 目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自 104 年起,一般公費留學生部分外國語文能力成績最低標準訂 定如下: 1. 自 104 年起一般公費考生以英語能力測驗(FLPT)為語文能力 證明者,增列須符合該測驗之英語寫作測驗 B 級分,原住民公 費考生須符合該測驗 C 級分以上之規定。 2.自 104 年起增列考生亦得以電子檔案上傳方式報名,惟報名申 請表、具結書均須本人簽名,考生應於面試時繳交簽名之報名 申請表及具結書正本,始得參加面試。
發稿單位: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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