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時期[編輯]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台灣改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國民教育(簡稱國教)為國民的權利與義務。第一百六十條也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且早在1944年已公布《強迫入學條例》,所有學齡兒童家長均應主動讓子女就讀國民學校。因此自1945年起,台灣義務教育仍然維持六年。由政府設立國民學校(簡稱國校),以學區制的方式,提供學齡兒童就讀。接受國民教育兒童,僅需繳交相關學雜費用或代辦費用,低收入戶由政府供應教科書籍,減免或免收學雜費用。而超過學齡(六歲至十二歲)沒有接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應接受補習教育,[1]進入國民學校附設補習學校(簡稱補校),[2]但事實上沒有強迫補習教育,法律更沒有明定罰則。[3]
國民學校畢業後,則屬於選擇教育,學生可參加初級中學(簡稱初中)、初級職業學校(簡稱初職)及五年制職業學校的招生考試,繼續就讀;或直接至社會工作。隨著1960年代台灣經濟水準逐漸提升,家長紛紛希望子女學歷也能提高,因此初中、初職的聯合招生考試(簡稱聯招)競爭逐漸加大,在國校五、六年級,學生的升學壓力不比現今台灣各項升學考試為低。為此,台灣省政府教育廳還因此於1959年提出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的教育政策,選擇苗栗縣、台北市、台南市、高雄市試辦,希望減輕國校畢業生的升學壓力。
實施現況[編輯]
1967年12月,蔣決定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極為龐大,為籌措財源,乃實施加稅計畫,以達成預算平衡。自1968年台灣開始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為學制之重大改革。[14]高等教育以研究高深學術,培養專門人材為宗旨。[14]提倡建教合作及技藝訓練。[14]
此教育措施的實施,普遍認為在台灣1970年代經濟起飛之時,奠定了人力資源的基礎。而根據教育部統計處2010年年底統計資料,台灣十五歲以上人口不識字率降低至2.09%[15],境內國民小學校數由1968年2,244所增至2,661所,國民中學校數由487所增至740所。至於國小畢業生繼續就讀國(初)中比率[16],1966年為59.04%,1971年增至80.85%,而2009年則已達99.73%,扣除移民等因素,幾乎將近100%。不過因台灣人口少子化關係,國中小學生數逐年降低,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局)以降低班級人數或簡併學校方式,維持各校班級規模。
不過,由於台灣進入先進工業發展國家後,家長對於子女的學歷要求越來越高,而且希望進入較佳的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因此雖然台灣人口逐漸少子化,但國中升學壓力依舊不減。無論公私立國中,紛紛有能力分班、課後輔導、重視升學科目等教育偏軌的現象產生。此情況與1960年代國校畢業生升學初中(職)的升學教育偏軌現象雷同,因此近年來逐漸有十二年國民教育措施的呼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