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悲慘人生
立院三讀教師法 不適任教師分四類處理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教師法部分條文,將不適任教師區分為涉及性別平案件、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其他等4類處置。
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範,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相關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並規範運作機制,盼使不適任教師處理案件更公正。如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對不適任教師不作為、不處置,可由主管機關介入提交專審會處理,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這次修法首度將專審會提升至法律位階,作為補強、協助教評會機制。
至於外界關注但各方團體尚未能夠達成修法共識的部分,例如教師擔任行政的義務、教師寒暑假返校相關辦法,以及大學教師未通過限期升等及教師評鑑得予資遣等討論,則在這次修法不予處理,維持現行制度。
關於教評會組成的規定,三讀條文明定教評會於處理這類案件時,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1/2為止。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增訂,教師除有教師法規定的不適任事由外,不得予以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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