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2018-11-13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45歲悲慘人生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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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大法官釋憲的同志平權運動者祁家威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正式名稱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釋憲案」,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1],是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做出解釋。該釋憲案由祁家威臺北市政府分別提出。
祁家威是台灣社會第一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早在1986年就要求政府應該保障同性婚姻。在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於2000年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准同志結婚是否違憲,但被以不合程序為由駁回。[2]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遭拒後,委任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許秀雯律師,以及義務律師團的潘添慶律師、莊喬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3]同年9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2月24日由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義務律師團陪同在司法院前舉辦記者會,控訴恐同違憲。[4]2015年8月已經正式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2017年2月10日,大法官會議正式受理釋憲聲請案,並於3月24日進行言詞辯論,開庭全程直播。[5]
司法院於2017年2月10日宣布受理兩案並併案審理,於3月24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後於法定期限內之5月24日下午4點,由司法院秘書長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大法官釋憲結果宣告,民法沒有讓同性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規範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違憲,行政與立法機關需要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同性二人得依現行民法規定登記結婚。
此次釋憲結果也讓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全域性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6][7]

結果[編輯]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宣布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違憲,行政與立法機關需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達成同性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兩年後若未修法完成,同性伴侶將直接適用現行民法加以保障同性婚姻的自由平等[86][87]
大法官認為,限定兩年是因為要讓立法者一點時間研議,但又不能因為立法延宕導致違憲之狀態無限期持續。至於選擇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在可以使同性別之二人婚姻自由受平等保護情況下,由立法者自由決定[88]

解釋文[編輯]


後續發展[編輯]


修法或立法[編輯]


總統蔡英文在釋憲結果出來後,要求行政部門會依照釋憲結果,並綜合各界意見,儘速提出具體的法律方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務必要如期完成三讀。並呼籲整個社會,以理解、包容、尊重的態度,來面對跟自己意見不一樣的人[93]行政院院長林全表示,大法官解釋出來後,目前已請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召集相關部會,共同參與法律修正或制定[94]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被詢及相關問題時說,「即使是立專法,民法必要的修訂還是要搭配,民法的修訂是必然要發生」,差別是僅修民法或搭配專法修正,最後行政院會有比較完整的定調[95]。法務部表示將綜合各界意見,儘速提出具體法律方案,送交立法院審議[96]
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發表聲明,尊重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並呼籲社會應先冷靜沉澱,行政院應送法案至立法院,至於立專法或修民法,行政院須嚴肅面對[97]。立法院長蘇嘉全說,同性婚姻大法官已經作出解釋,不管用修法或立法方式,2年內一定要依據大法官的解釋令處理,到底要用專法還是修改民法?都尊重立委們的決定[98]。立委段宜康尤美女認為「專法不符大法官釋憲意旨」,應儘速三讀《民法》修正案,強調「這題目不宜再拖,否則正反方心理石頭懸著會越久,衝突就更久」[99][100][101]
在野黨方面,國民黨立委內部意見不一,形成開放與保守兩派聲音。黨團總召廖國棟賴士葆孔文吉等人基於個人價值及信仰,皆以個人身分表態反對修正民法,但支持法務部另立專法保障;而中壯派立委態度則較為開放,卻因選區及黨團未達共識等考量,除不分區立委許毓仁支持修正「民法」以外,其餘暫未明確表態。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徐永明說,立法院不應等2年,既然大法官解釋方向非常清楚是違憲的判定,立法院應在臨時會就積極處理同婚議題,儘速修民法[97]。黨主席黃國昌表示「給大法官肯定,立法院應加速修法」「作為立法者,不知道專法怎麼寫,才可能不違反釋字748號解釋文意旨。」他強調,「真正實現婚姻平權只有一條路,就是修民法。」[102][103]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陳怡潔表示尊重。她說,立法院不該成為同婚議題的戰場,朝野應該避免撕裂社會,要共同思考解決之道[97]

行政配合[編輯]


2017年6月7日,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召集「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會中決定將婚姻有關的498項規定,只要不涉及第3人權益都放寬同性伴侶適用[104]。另外,內政部已發函給未實施伴侶註記的11個縣市,其中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金門縣連江縣雲林縣六縣市同意實施,剩下5個未同意的縣市,得至鄰近縣市或直轄市申請跨區註記,7月初跨區域註記系統就會完成[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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