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拾參、報檢資格(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一、 丙級、單一級技術士報檢資格
一般職類
報檢人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特殊規定職類(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例如:照顧服務員須同時符合+)
照顧服務員
年滿16歲
民國92年2月13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 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民國92年2月13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機關同 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註:結業證明書請檢附正、反面影本;111年8月24日後取得結業證明書具QR CODE者, 僅須提供結業證明書正面影本供掃描查驗。 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 高級中等學校照顧服務科及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須為在校生並檢附在 學證明文件),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2學分及照顧服務員40 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 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111年修正名稱為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所規定之 實習單位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前述所稱相關科系所如下: A.家政類群:家政、照顧服務、生活服務產業系生活應用科學、家政教育、生 活保健科技等科系所。 B.兒童與幼保類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育、幼兒 教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與發展、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青 少年兒童福利、生活應用與保健、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兒童教育暨事業經 營、幼兒保育暨產業等科系所。 C.社會類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 (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學)、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科(學)、老人福祉(學)、社會行政、社 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務、社會科學、人類發展(學)、幼老福利、 生活服務產業(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醫學社會暨健康照護、社 會學暨社會工作學等科系所。 D.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教育心 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心理(學)、 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 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諮商、諮商與應 用心理、社會科教育學等科系所。 E.長期照顧類群: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護)、老人福 祉(利)、老人福祉與社會工作、老人健康管理、老人服務事業管理、銀髮產 業管理、銀髮族活動管理、老人護理暨管理、老人福利與事業、高齡(社會) 健康管理、醫務健康照護、長青事業服務、養生與健康行銷學、銀髮養生環 境學、銀髮健康促進學、健康產業管理學、銀髮生活產業、養生休閒管理、 健康照顧社會工作、醫務暨健康事業管理學、福祉科技與服務管理學、高齡 健康促進、未來與樂活產業學、高齡及長期照護事業、健康照護管理學、高 齡照顧福祉、高齡暨健康照護管理、長期照顧經營管理、高齡(福祉)服務、 健康促進與銀髮保健、醫務管理(學)、老人福利與長期照顧事業、高齡福祉 事業管理、樂齡服務產業管理、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醫藥保健商務、醫療 暨健康產業管理、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高齡福祉養生管理、老人服務 事業、長期照護與健康管理、長期照顧與管理、高齡健康暨長期照護、樂齡 福祉與健康促進、老人健康服務事業管理、高齡健康與運動科學、高齡健康 照護等科系所。 F.醫護衛類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物理治 療、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助產、護理、 中西醫結合護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射技術、影像醫學、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公共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 養、營養保健、口腔衛生學、口腔衛生與健康照護、視光、保健營養、復健 物理治療、衛生福利學等科系所。 G.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托育人員 (自111年1 月1日起,原保母人員更名 為托育人員)
年滿18歲
民國93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托育相關訓 練,累計時數至少80小時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民國93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 訓練證書。
民國94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程」之托育(保 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 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相 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20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360小時;托育(保母) 人員專業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7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126小時。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 程畢業;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 學程最高年級;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 A.教育學門:教育(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國民教育、初等教育、(教育 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學)、社會教育(學)、特殊教育與輔導、生 死教育與輔導、家庭教育與諮商、人類發展(與家庭)、家政教育、特殊(兒 童)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學)、兒童發展與(及)家庭教育(學)、 幼兒與家庭教育、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學)、幼稚(兒)教育師資;性別(學、 教育)。 B.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應用社會(學)、社會科學、(應用)心理(學)、諮商 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輔導(學)、心理(輔導)與諮商(學)、臨床(與 諮商)心理(學)、社會心理(學)、(臨床)行為科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 心理復健(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與輔導(學)、健康心理學;犯 罪防治(學)、犯罪預防、犯罪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 C.醫藥衛生學門: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暨 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營養與保健科技、營養(科學)、 醫學營養、營養醫學、食品衛生、營養、護理(學)、臨床護理、社區護理、 中西(醫)結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期療育(與照護)、 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理、護理教育、護理管理、護 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臨床暨社區護理、健康事業管理、健康產業管理、 衛生福利學。 D.社會服務學門:復健與諮商(學);(嬰)幼兒保育(技術)、兒童發展、兒童與 家庭(學、服務)、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幼 兒保育、兒童保育;(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醫 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社會工作 (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社會學、健 康照顧社會工作、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幼兒保育暨產業、醫學社會學。 E.民生學門:家政(學)、生活應用與保健、生活(應用)科學、課後照顧學位學 程、兒童產業服務學位學程、照顧服務、幼老福利、農村家政、(農村、漁村) 家事、綜合家政、生活保健科技。 F.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註: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通訊錄資料請 至下列網址參閱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 eid=518&pid=6131#\
固定式起重機 操作
年滿18歲
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 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1. 持有100年11月8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上開證明(書),得 申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各分項技能檢定。 2. 104年1月1日前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該機型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或結業證書者,應年滿16歲。
移動式起重機 操作
年滿18歲
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 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1. 持有100年11月8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上開證明(書),得 申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各分項技能檢定。 2. 104年1月1日前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該機型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或結業證書者,應年滿16歲。
鍋爐操作
年滿18歲
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102年11月1日前已參加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丙級以上「鍋 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需有相關證明文件),年齡年滿16歲以上並領 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得申請參加本職類技能檢定。
第一種壓力容 器操作
年滿16歲
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人字臂起重桿 操作
年滿18歲
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 臂起重桿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職業潛水
年滿18歲
持有最近 一年之醫 院合格潛 水體檢表 正本(附件 28健康檢 查表)。 ※體檢須由 設有潛水 醫學科之 醫院醫師 簽認合格 後,持憑辦 理報名。
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發給之 救生員證書。 註:救生員證書格式(A4大小)、相關規定 及資料庫可逕至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 授證資訊網站 (https://isports.sa.gov.tw/Apps/LGM/Inde x.aspx)查詢。
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術科測試評鑑合 格場地之國防部所屬機關(構)或依法設 立職業訓練機構,於學員訓練課程中, 針對欲報考職業潛水職類丙級(水肺空 氣潛水及水面供氣空氣潛水)技術士技 能檢定者所辦理六分鐘內游泳二百公尺 及心肺復甦術測驗之測驗合格證明。
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 水丙級以上之執照,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得從事潛水作業 者。
參加國防部所屬機關 (構)或依法設立職業 訓練機構,辦理之職 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 養成訓練水肺空氣潛 水作業及水面供氣 空氣潛水作業訓練, 並領有結訓證書者。
申請免術科測試者,得免附前三款規定文件。
本申請檢定資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符合修正前規定之資格者,仍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體檢表限用本簡章規定之表格,表格內容若有異動,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申請免試學科或3年內曾參加報檢資格未修改之同職類級別技能檢定者,仍須檢附最近1 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正本。
民俗調理業傳 統整復推拿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資格一、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216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 程累計12學分以上之證明。但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以後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 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4.傳統整復推拿基本常用手法。 5.傳統整復推拿全身調理手法。 6.刮痧與拔罐調理。 7.傳統整復推拿從業實務(含顧客服務)。 資格二、從事現場工作經驗3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時數累 計72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4學分以上之證明。但中華民國108年2月23 日以後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資格三、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現場工作經驗3年以上,且取得民 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時數累計18小時以上或修畢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教育1學分 以上之證明。 資格四、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 資格五、前一年度報檢本職類,經審查符合申請檢定資格。 前項學分數與訓練時數得相互採計,1學分等同訓練時數18小時。
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學校、團體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二)曾經接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准,得 自行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核准單位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 訓練。 (五)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正式教育或推廣教 育學分班課程。 (六)其他曾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
第一點從事現場工作經驗、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提送民俗調理業傳 統整復推拿職類技能檢定申請資格審議小組進行審查: (一)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以前,從事現場工作之單位非登記於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 拿業,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二)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以前,加入國術會、國武術會、國術損傷等協會,且提出之 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三)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31日以前,服務於中醫診所之推拿人員,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 明難以認定者。 (四)取得之訓練時數或修畢學分證明,為前點所定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以外之情形,並難 以認定者。 (五)其他有疑義難以認定者。 前項申請資格審議小組組成人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產業界、學 界及題庫命製人員代表。
註:1.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網站(民俗調理專區,如:訓練報名、教育訓練制度等資訊): https://dep.mohw.gov.tw/DOCMAP/np-4385-108.html 2.職能導向課程: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台 https://icap.wda.gov.tw/Resources/resources_Class.aspx 3.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請至https://ojt.wda.gov.tw/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查詢
民俗調理業腳 底按摩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職類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資格一、取得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一百二十六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 課程累計七學分以上之證明。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腳底按摩基礎理論。 4.腳底按摩基本手法。 5.腳底按摩調理手法。 6.腳底按摩從業實務(含顧客服務)。 資格二、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五 十四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三學分以上之證明。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下 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腳底按摩基礎理論。 前項學分數與訓練時數得相互採計,一學分等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
※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學校、團體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二)曾經接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准,得 自行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相關訓練。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核准之單位,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相關訓 練。 (五)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正式教育或推廣教育學 分班課程。 (六)其他曾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相關訓練。
※第一點從事現場工作經驗、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提送民俗調理業腳 底按摩職類技能檢定申請資格審議小組進行審查: (一)取得之訓練時數或修畢學分證明,為前點所定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以外之情形,並難 以認定者。 (二)其他有疑義難以認定者。 前項申請資格審議小組組成人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產業界、學 界及題庫命製人員代表。
註:1.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網站(民俗調理專區,如:訓練報名、教育訓練制度等資訊): https://dep.mohw.gov.tw/DOCMAP/np-4385-108.html 2.職能導向課程:iCAP 職能發展應用平台 https://icap.wda.gov.tw/Resources/resources_Class.aspx 3.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請至https://ojt.wda.gov.tw/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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