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1日 星期日

2021-11-21中國大陸沒有私有財產 只有使用權而已 所以我們被中國大陸統治 將來都只有國有財產依法分配土地車子和房屋ㄉ使用權而已


  55歲悲慘人生

買使用權,不等於買土地

大陸土地都是「國有」,一向炒作成性的台商真能炒得動嗎?熟悉大陸土地法的陳國慈律師,以法律條文和香港商人的失敗例子,提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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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常常聽到台灣的人或公司到大陸去採購土地,甚至也有推廣大陸土地的廣告,在報上整版的招攬生意。可是,去買土地的人往往對大陸管理或銷售土地的規定了解不深,所以很多人以為他在大陸買到很多土地,但實際上買到什麼,可能完全都不知道。

從我們的法律來看,由人民或公司直接到大陸去購買土地,是列為投資行為的一種,而在兩岸關係法中,很明確地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夠、也不可能到大陸直接購買土地,如果以自己或公司行號的名義到大陸購買土地,絕對是觸犯中華民國法律的。

除了本國的法律外,到大陸買土地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span class=’Doc’>只是買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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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土地全部都是國有財產,在這個大前提下,任何人在大陸任何地方都沒有辦法買到土地,頂多只是買到使用權而已

在買賣土地使用權方面,首先完全要看買房子或土地所在地的規定,不同的縣巿,規定往往也有一百八十度的不同。

大陸沒有一套中央的法律來管制土地,所以土地使用權如何賣?能不能賣?價錢怎麼計算?期限有多少?完全都是由各省、各縣或各巿自己訂

大陸讓外國人持有土地使用權,不是基於獲利的原因,而是基於利用外幣和外國技術來發展既有的土地,所以中共對於炒作的結果沒有興趣,也不會對炒作有任何的保護。中共只在意外商替大陸做些什麼,而不在意外商的利益和成本,只要外商拿到使用權,錢就必須要投入了,至於能否還本、能否有利潤,就全是投資人個人風險的問題了。

在大陸購買土地使用權,價格方面有幾點值得注意︰第一點,假如大陸覺得投資人給他的好處很高的話,他會給折扣,像海南島定了土地使用權的價碼,然後看投資人給的好處,如果投資者替大陸發展的程度比中共預期的高,中共就會打九五折、甚至七折的價錢給投資者,所以要不要爭取,就看投資者給大陸什麼。

<span class=’Doc’>注意中共的翻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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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價碼也會受到使用目的的影響,如果是為了工業用途,價碼就會比較低;如果是為了住宅或蓋大樓要出售,可能使用權價碼就會比較高。

購買土地使用權還有一項很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大陸的法律讓他自己有翻臉的機會。譬如說廣東省幾個縣巿有一個規定,就是賣土地使用權給土地開發商之後,發現開發商賺了很多錢,於是中共有權要開發商對使用權加價支付或歸還土地。所以開發商一定要先了解當時那個地區的法律,而且簽定合約,一定要排除這一類翻身權。

此外,各地的政府機構也不一定有權賣土地使用權,不要因為看到政府的印章,就以為那個賣方靠得住。如果這個機構沒有權出售土地使用權,那投資買了半天,就等於跟不擁有土地的人買土地一樣,合約是無效的。

最近在廣東省的一場訴訟案件,也可當作參考。有一個香港房地產公司投資了很多錢,買了一塊土地使用權;過了好些年,中共政府否定當初賣使用權的機構有這個權力,逼得這家香港開發商去起訴,要求損害賠償,最後,雖然大陸法院判港商贏,可是只給幾百塊的象徵性損害賠償,所以這個現象也是去大陸的投資人要特別注意的。

再來就是房屋與土地使用權期限矛盾的問題。譬如土地使用權期限到了,可是在土地上已經蓋了好些房子,以永久使用權的架構賣了出去,等到後來中共要收回這個土地的使用權時,住在上面的人便完全沒有保障,因為沒有土地,那來房子,關於這方面的紛爭,大陸的法律一直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說明。

<span class=’Doc’>中共的收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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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大風險,就是中共收購的問題。雖然中共和二十三個國家訂有條約,保證不會隨意徵收外國人持有的財產,對香港和台灣也有類似的保障,可是條約後有一個但書可以管制收購的情況。只要中共認為出現國家性的危機,便有權進行徵收,至於徵收時付不付代價或付多少代價,則完全由中共自行決定,於是在這個但書下,原來對財產的保障反而變成不是保障了。

況且在大陸所取得的不是土地所有權,只是使用權,而使用權又是經「授權」所得到的權力,這面並沒有一個買賣的行為。買賣跟授權在法律的架構上,區別就非常大了,所以只擁有使用權,算不算是一個被保護的資產都成問題。因為今天在那的不是資產,只是一個權力;而權力是中共給的,所以中共有權可以隨時收回使用權。

很多縣巿限制購買土地使用權的人,一定要是當地縣、巿或省居民。使得很多台灣人民為了要取得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就找了很多親戚朋友掛名,用他們的名義去買,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動作。

因為用親戚朋友的名義去買,很多可能給外國人的保障就沒有了,加上大陸上全部都是國有財產,並沒有信託行為,也沒有土地所有權,所以風險可能加倍還不止,如果親戚那一天被認定為民運分子,那財產全部就泡湯了,這也就是共產社會和自由社會法律體系不一樣的地方。

在自由的法律體系面,每一個人針對自己的財產,有比國家更大的權力;可是在共產制度的法律體系下,外國人沒有這個權力,而本國人更沒有。

(王怡辰整理)

買使用權,不等於買土地|天下雜誌 (c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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