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1日 星期日

2021-11-21中國大陸雖然今年2021年實施可以登記土地房屋和車等物權私有 但是今年又說要平衡貧富差距準備共同富裕 竟是等於又財產全國共有化沒有私有ㄌ 總之中國大陸ㄉ私有財產到底有沒有 沒人看ㄉ懂

 

55歲悲慘人生


中國觀察:習近平的「共同富裕」將如何影響世界

  • 瓦斯瓦尼(Karishma Vaswani)
  • BBC亞洲經濟事務記者

在上海,人們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週年的標誌前拍照。

圖像來源,GETTY IMAGES



中國表示,其政策旨在縮小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正是中國目前經濟發展軌道所需。但批評人士表示,這些政策將進一步控制企業和社會的管理方式。

雖然這種「共同富裕」的努力針對中國國內民眾,但它有可能對世界其他地區產生巨大影響。

「共同富裕」最明顯的後果之一,是中國企業的重點重新轉向國內市場。

中國科技巨頭阿里巴巴近年來在全球的知名度不斷上升,現在已經承諾投資155億美元來幫助促進中國的共同富裕,並成立了一個專門的工作組,由其老闆張勇領導。

該公司表示,它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受益者,「如果社會和經濟發展良好,那麼阿里巴巴也會發展良好」。

其競爭對手科技巨頭騰訊也表示支持,它已承諾提供77.5億美元。

阿里巴巴首席執行官張勇在甘肅省蘭州市阿里巴巴鄉村振興基金啟動儀式上發表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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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首席執行官張勇。

一家中國大公司私下告訴我,中國公司熱衷於表明它正在按照黨的要求開展工作,但當推動更多企業公開支持習近平的新願景時,它確實「有點令人震驚」。

「但後來我們漸漸習慣了這個想法。這不是搶劫富人。它是關於重建社會,建立中產階級。說到底,我們是一家消費企業,所以這對我們有好處。」

奢侈品行業或受損

如果共同富裕意味著更多關注中國新興的中產階級,這可能意味著迎合這些客戶的全球企業將受益。

中國歐盟商會(E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主席伍德克(Joerg Wuttke)告訴我:「我們可以看到,關注年輕人就業是好事。」

「如果他們覺得自己是這個國家社會流動性的一部分,這個流動性在減弱,那麼這對我們是有好處的。因為當中產階級壯大時,就會有更多的機會。」

兩位女士參觀上海展覽中心舉辦的一場Gucci品牌成立100週年Aria系列特別時裝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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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女士參觀上海展覽中心舉辦的一場Gucci品牌成立100週年Aria系列特別時裝展。

但是伍德克警告,與奢侈品行業相關的企業可能表現不佳。

「中國人的消費約佔全球奢侈品消費的50%,如果中國富人決定減少購買瑞士手錶、意大利領帶和歐洲豪華汽車,那麼這個行業將受到打擊。」

不過,儘管伍德克承認,中國經濟確實需要進行重點改革,提高普通中國人的收入,但他表示,共同富裕可能不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最有效途徑。

中國英國商會主席斯蒂芬·林奇(Steven Lynch)也表示,共同富裕並不能保證,中產階級會像過去40年那樣增長。

他喜歡講述的是,中國經濟在過去幾十年如何快速增長。

「30年前,一個中國家庭每月可以吃一頓餃子,」他在電話中告訴我,他目前在北京。「二十年前,也許他們一周能吃一頓。十年前,每天都可以吃。現在,他們可以買車了。」

但林奇表示,到目前為止,除了阿里巴巴和騰訊企業社會責任努力外,共同富裕還沒有帶來任何具體成果。

在談到最近對科技公司的打擊時,他表示:「許多行業也立即出台了許多監管規定。」「這導致了不確定性,也引發了問題。如果他們轉向國內,他們真的需要世界其他地方嗎?」

新「社會主義」

共同富裕的核心是讓中國社會更加公平,至少在共產黨看來是這樣。這有可能改變社會主義在全球範圍內的含義。

全球化智庫創始人王輝耀表示:「黨現在關心的是普通工人,比如出租車司機、農民工和快遞員。」

「中國希望避免一些西方國家的兩極分化社會,我們已經看到,這種分化會導致去全球化和國有化。」

兩名婦女在北京三里屯購物時路過一家奢侈品店時戴著防護口罩。

圖像來源,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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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婦女在北京三里屯購物時路過一家奢侈品店時戴著防護口罩。

但是長期觀察中國的人士說,如果黨想要把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轉變為另一種模式真的是黨想要的,那麼共同富裕就不是正確的道路。

牛津大學中國研究中心研究員喬治·馬格納斯(George Magnus)表示:「這是習近平任期內中國向左傾斜的一部分,也是向更大控制傾斜的一部分。」

馬格納斯補充,共同富裕並不意味著複製歐洲式的社會福利模式。

他說:「隱含的壓力是遵守黨的目標。」「將對高收入和'不合理的'收入徵稅,並向私營企業施壓,要求它們為黨的經濟目標捐款,」他表示,「但不會對累進稅採取大的舉措。」

自上而下的中國烏托邦

很明顯,共同富裕是習近平領導下的中國國家和社會治理的重要部分。

隨之而來的是,承諾一個更加公平的社會,一個更大、更富有的中產階級,以及會回報而不僅僅是索取的企業。

一種自上而下的烏托邦式的中國,共產黨希望它能成為世界上一個可行模式,而不是西方所提供的模式。

但這也帶來了一個問題:共產黨掌握了更多的控制權和權力。

對於外國企業來說,中國環境艱難,共同富裕意味著這個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更加難應付。

2021-11-21最新ㄉ中國大陸法規 規定可登記不動產物權 和其他物權 2021年1月1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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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來源︰新華社責任編輯︰李晶2020-06-02 1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編 物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五分編 佔有

第二十章 佔有

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 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 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附則

第二編 物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百一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條 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6月1日電)

2021-11-21中國大陸沒有私有財產 只有使用權而已 所以我們被中國大陸統治 將來都只有國有財產依法分配土地車子和房屋ㄉ使用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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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使用權,不等於買土地

大陸土地都是「國有」,一向炒作成性的台商真能炒得動嗎?熟悉大陸土地法的陳國慈律師,以法律條文和香港商人的失敗例子,提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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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常常聽到台灣的人或公司到大陸去採購土地,甚至也有推廣大陸土地的廣告,在報上整版的招攬生意。可是,去買土地的人往往對大陸管理或銷售土地的規定了解不深,所以很多人以為他在大陸買到很多土地,但實際上買到什麼,可能完全都不知道。

從我們的法律來看,由人民或公司直接到大陸去購買土地,是列為投資行為的一種,而在兩岸關係法中,很明確地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夠、也不可能到大陸直接購買土地,如果以自己或公司行號的名義到大陸購買土地,絕對是觸犯中華民國法律的。

除了本國的法律外,到大陸買土地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span class=’Doc’>只是買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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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土地全部都是國有財產,在這個大前提下,任何人在大陸任何地方都沒有辦法買到土地,頂多只是買到使用權而已

在買賣土地使用權方面,首先完全要看買房子或土地所在地的規定,不同的縣巿,規定往往也有一百八十度的不同。

大陸沒有一套中央的法律來管制土地,所以土地使用權如何賣?能不能賣?價錢怎麼計算?期限有多少?完全都是由各省、各縣或各巿自己訂

大陸讓外國人持有土地使用權,不是基於獲利的原因,而是基於利用外幣和外國技術來發展既有的土地,所以中共對於炒作的結果沒有興趣,也不會對炒作有任何的保護。中共只在意外商替大陸做些什麼,而不在意外商的利益和成本,只要外商拿到使用權,錢就必須要投入了,至於能否還本、能否有利潤,就全是投資人個人風險的問題了。

在大陸購買土地使用權,價格方面有幾點值得注意︰第一點,假如大陸覺得投資人給他的好處很高的話,他會給折扣,像海南島定了土地使用權的價碼,然後看投資人給的好處,如果投資者替大陸發展的程度比中共預期的高,中共就會打九五折、甚至七折的價錢給投資者,所以要不要爭取,就看投資者給大陸什麼。

<span class=’Doc’>注意中共的翻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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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價碼也會受到使用目的的影響,如果是為了工業用途,價碼就會比較低;如果是為了住宅或蓋大樓要出售,可能使用權價碼就會比較高。

購買土地使用權還有一項很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大陸的法律讓他自己有翻臉的機會。譬如說廣東省幾個縣巿有一個規定,就是賣土地使用權給土地開發商之後,發現開發商賺了很多錢,於是中共有權要開發商對使用權加價支付或歸還土地。所以開發商一定要先了解當時那個地區的法律,而且簽定合約,一定要排除這一類翻身權。

此外,各地的政府機構也不一定有權賣土地使用權,不要因為看到政府的印章,就以為那個賣方靠得住。如果這個機構沒有權出售土地使用權,那投資買了半天,就等於跟不擁有土地的人買土地一樣,合約是無效的。

最近在廣東省的一場訴訟案件,也可當作參考。有一個香港房地產公司投資了很多錢,買了一塊土地使用權;過了好些年,中共政府否定當初賣使用權的機構有這個權力,逼得這家香港開發商去起訴,要求損害賠償,最後,雖然大陸法院判港商贏,可是只給幾百塊的象徵性損害賠償,所以這個現象也是去大陸的投資人要特別注意的。

再來就是房屋與土地使用權期限矛盾的問題。譬如土地使用權期限到了,可是在土地上已經蓋了好些房子,以永久使用權的架構賣了出去,等到後來中共要收回這個土地的使用權時,住在上面的人便完全沒有保障,因為沒有土地,那來房子,關於這方面的紛爭,大陸的法律一直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說明。

<span class=’Doc’>中共的收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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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大風險,就是中共收購的問題。雖然中共和二十三個國家訂有條約,保證不會隨意徵收外國人持有的財產,對香港和台灣也有類似的保障,可是條約後有一個但書可以管制收購的情況。只要中共認為出現國家性的危機,便有權進行徵收,至於徵收時付不付代價或付多少代價,則完全由中共自行決定,於是在這個但書下,原來對財產的保障反而變成不是保障了。

況且在大陸所取得的不是土地所有權,只是使用權,而使用權又是經「授權」所得到的權力,這面並沒有一個買賣的行為。買賣跟授權在法律的架構上,區別就非常大了,所以只擁有使用權,算不算是一個被保護的資產都成問題。因為今天在那的不是資產,只是一個權力;而權力是中共給的,所以中共有權可以隨時收回使用權。

很多縣巿限制購買土地使用權的人,一定要是當地縣、巿或省居民。使得很多台灣人民為了要取得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就找了很多親戚朋友掛名,用他們的名義去買,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動作。

因為用親戚朋友的名義去買,很多可能給外國人的保障就沒有了,加上大陸上全部都是國有財產,並沒有信託行為,也沒有土地所有權,所以風險可能加倍還不止,如果親戚那一天被認定為民運分子,那財產全部就泡湯了,這也就是共產社會和自由社會法律體系不一樣的地方。

在自由的法律體系面,每一個人針對自己的財產,有比國家更大的權力;可是在共產制度的法律體系下,外國人沒有這個權力,而本國人更沒有。

(王怡辰整理)

買使用權,不等於買土地|天下雜誌 (cw.com.tw)